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692號
CHDM,101,聲,1692,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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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輔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
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玖張及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蕭輔堅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03號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9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為 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 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8003號為緩起 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0年10月11 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13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10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135號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 六合彩簽單19張及六合彩手冊1本,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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