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毒偵字第1492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2號),及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經本院合併審理後,檢察官均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認罪協商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賴佳寶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佳寶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 毒聲字第4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合 格,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13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 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又因違反保護管束 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462、 463、464、465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未收其實效,賴佳寶於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 聲字第12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 月9日因法律修正免予執行釋放,所犯罪刑部分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經本院於92年10月20日以92年度易字第80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 年1月18日以98年度簡字第2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並於99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賴 佳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共3次。嗣為警以附表所示方式查獲。二、證據:
㈠被告賴佳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 B260、報告編號:00000000;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 報告編號:00000000;原樣編號:A-282、報告編號:00000
000)及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證單各3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被告所犯3罪各願受 之科刑範圍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 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
五、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 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 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 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 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六、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 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起訴案號│時間地點│犯罪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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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101年度 │於101年8│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賴佳寶施用第二│
│ │毒偵字第│月14日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級毒品,累犯,│
│ │1492號 │午1時30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分許,在│置於玻璃球內再予燒│。 │
│ │ │其位在彰│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
│ │ │化縣000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 │
│ │ │鄉00村0 │次。嗣於同年月16日│ │
│ │ │00路0段0│下午4時15分許,在 │ │
│ │ │巷00號之│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 │
│ │ │住處。 │聖瑤東路聖瑤宮旁為│ │
│ │ │ │警臨檢,經採集其尿│ │
│ │ │ │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
│ │ │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
│ │ │ │陽性反應。 │ │
├──┼────┼────┼─────────┼───────┤
│㈡ │101年度 │於100年7│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賴佳寶施用第二│
│ │撤緩毒偵│月24日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級毒品,累犯,│
│ │字第142 │午4時許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陸月│
│ │號 │,在其上│置於玻璃球內再予燒│。 │
│ │ │址住處。│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
│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次。嗣於100年7月26│ │
│ │ │ │日下午5時53分許為 │ │
│ │ │ │警採尿送驗,結果呈│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應。 │ │
├──┼────┼────┼─────────┼───────┤
│㈢ │101年度 │於101年7│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賴佳寶施用第二│
│ │毒偵字第│月5日下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級毒品,累犯,│
│ │1345號 │午11時許│,以將第二級毒品甲│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在其上│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
│ │ │址住處。│球內燒烤,吸食其產│ │
│ │ │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1次。嗣於同年 │ │
│ │ │ │月7日下午8時40分許│ │
│ │ │ │,在彰化縣花壇鄉油│ │
│ │ │ │車巷三春老樹處為警│ │
│ │ │ │盤查查獲,經其同意│ │
│ │ │ │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
│ │ │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
│ │ │ │命陽性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