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389號
CHDM,101,交易,389,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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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三照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7329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三照自民國96年間起,斷斷續續受址 設彰化縣○○鄉○○村○○街0號之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公司登記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負責人為李清德,以下 簡稱中央公司)以月薪新臺幣3萬元所僱用,負責為該公司 運送貨物予客戶,而擔任送貨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陳三照於任職中央公司之100年12月31日8時5分許,駕駛中 央公司所有之車號000 -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中央公司指 示欲交予客戶之烤漆板數片沿彰化縣○○鄉○○村○○街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內厝街與中橋街交岔口時,陳三照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 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詎陳三照竟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其行駛之道路前方有「閃光紅燈」,顯 示其為支線道車,仍貿然前行。適逢告訴人鐘神厚騎乘車號 000-00 0號重型機車沿中橋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進至該路口,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路口「閃光黃燈」應減速之指示 貿然前進,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鐘神厚人車倒地後,受 有頭部外傷併腦幹挫傷、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三照涉有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三照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業務過 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鐘神厚之代理人鐘沛傑 業於101年10月11日與被告陳三照成立調解,並代理告訴人 鐘神厚撤回對被告陳三照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此有調解程 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上開法條意 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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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