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湯明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
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6 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 第101 條、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 ,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 號予以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 並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具書狀僅泛 稱其現在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有所得清單可作為證明 ,實在沒有資力再支出證人日旅費等訴訟費用,故聲請准許 訴訟救助云云;但聲請人僅提出其個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該年度所得為新台幣(下同)66,000 元之資料,並未提出其他可得釋明其無資力之資料,本院並 於日前作成前電話紀錄請求提出低收入戶等相關資料,其只 稱因其父親是公務員不符合低收入戶要件,但其與父親分開 生活吃住都沒在一起,不知要提出什麼證明文件,其一年都 沒有收入而且錢都拿去支付醫療費用云云,有卷附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單可稽,尚難謂聲請人上述行為已達釋明之程度。 更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9年及100 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 料,聲請人於99年、100 年度除分別有薪資所得77,260元、 66,000元外,該等年度聲請人名下均另有2 筆土地之財產, 其價值共有2 百餘萬元,有卷附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故聲請人顯具有一定財產,實無從認 定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故其聲請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