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蔡恭輝即蔡清祥之. 蔡恭興即蔡清祥之. 蔡恭華即蔡清祥之. 蔡秀芬即蔡清祥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陳國棟複 代 理人 邱孟鴻被 告 鄭金石 王忠清 王傳進上 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明珠被 告 林 柱 林文生 王春福 張進清 張進全上 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崑淋被 告 張炳丁 王忠謀 王長慶 王中和 鄭敏娥 蔡東原 蔡燦輝 王皓賢 王謝媚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宇欣被 告 張進榮 張崑崙 張崑地 張崑國 張碧蓮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發被 告 林崑彬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崑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已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土地登記面積為三二五0.六四平方公尺,惟分割方案所載分割後各筆土地面積總和為三二五0.六七平方公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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