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8號
PTDV,99,訴,218,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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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蔡恭輝即蔡清祥之.
      蔡恭興即蔡清祥之.
      蔡恭華即蔡清祥之.
      蔡秀芬即蔡清祥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國棟
複 代 理人 邱孟鴻
被   告 鄭金石
      王忠清
      王傳進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明珠
被   告 林 柱
      林文生
      王春福
      張進清
      張進全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崑淋
被   告 張炳丁
      王忠謀
      王長慶
      王中和
      鄭敏娥
      蔡東原
      蔡燦輝
      王皓賢
      王謝媚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宇欣
被   告 張進榮
      張崑崙
      張崑地
      張崑國
      張碧蓮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張進發
被   告 林崑彬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已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土地登記面積為三二五0.六四平方公尺,惟分割方案所載分割後各筆土地面積總和為三二五0.六七平方公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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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