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6號
PTDV,101,補,456,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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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高雄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育志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17,484 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1,488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70,9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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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