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45號
PTDV,101,補,445,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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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張黃好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 告 董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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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