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王宗宜
被 告 王文學
王正賢
王白梅仔
陳明智
王文杰
王文輝
王文俊
張王富米
號
黃王仙花
王郭招仔
王文魁
王文壽
吳王美雲
王美華
之7
王美春
殷有得
楊殷秀英
顏素貞
之2
竇榮陞
竇容虹
王文武
顏妙芳
號
竇剛山
顏大智
之10
顏洪珠雀
之10
顏秀芬
0
顏秀芳
高秀香
顏浩雲
顏佑達
顏伯年
顏彬任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得之利益,
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元【計算式:坐落屏東縣車城鄉○
○段44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3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902.
01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百分之20=595,327 元(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原告訴請分割之土地現況照片及分割方案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