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居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過 程?
2.請提出聲請人101 年1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 。
3.受扶養人邱容嬌之99年、100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 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 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 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並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邱容嬌扶養 之負擔計算方式。
4.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5.請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每月水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之各支出 項目之概略證明文件,及房租之相關證明。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聲請人漏未提出債務人清冊,若有第三人未為向聲請人清償之 債權(如因他人倒會未獲得之會款等),請詳載後提出。9.請提出受扶養人李兵身心障礙手冊及私立聖欣老人養護中心之 費用證明。
10. 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11.請提出迄今受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1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1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淺綠色)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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