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93號
PTDV,101,家訴,93,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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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93號
原   告 黃秀蕊
被   告 黃林足
被   告 黃秀宏
被   告 黃秀斌
被   告 侯黃秀研
被   告 高黃秀霞
被   告 吳黃秀碧
被   告 蔡黃秀麗
被   告 黃秀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毓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九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黃秀斌吳黃秀碧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林足與被繼承人黃毓震為夫妻關係, 共同育有子女即原告及被告黃秀宏黃秀斌侯黃秀研、高 黃秀霞、吳黃秀碧蔡黃秀麗黃秀慶等8 人,嗣被繼承人 黃毓震於民國95年9 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每人應繼 分各為9 分之1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如附表一之遺產, 復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 形,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毓震之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林足黃秀宏侯黃秀研高黃秀霞蔡黃秀麗黃秀慶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吳黃秀碧黃秀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而



堪信為真正。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 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 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 第1138 條 、第1141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黃毓震遺有 如附表一之財產,依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系爭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 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 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毓震之遺產,自屬有據,並應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每人各得9 分之1 。原告本於遺產 分割請求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主張如附表 二所示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9 分之1 ,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78條、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座落地號 │面積 │
├──┼─────────────────┼──────┤
│1 │屏東縣長治鄉○○○段00000 地號土地│1026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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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長治鄉○○○段00000 地號土地│5605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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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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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秀蕊 │九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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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秀宏 │九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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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秀斌 │九分之一 │
├──┼───────┼───────┤
│4 │侯黃秀研 │九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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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黃秀霞 │九分之一 │
├──┼───────┼───────┤
│6 │吳黃秀碧 │九分之一 │
├──┼───────┼───────┤
│7 │蔡黃秀麗 │九分之一 │
├──┼───────┼───────┤
│8 │黃秀慶 │九分之一 │
├──┼───────┼───────┤
│9 │黃林足 │九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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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