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8號原 告 柳麗英被 告 陳志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2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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