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95號
PTDV,101,司養聲,95,201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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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盈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姿婷
法定代理人 許憶萍
      林峻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姿婷(民國84年10月4 日生)係生父林峻平與生母許憶萍所生子女,聲請人即收養 人陳盈綺(民國64年9 月5 日生)經濟穩定,為被收養人之 鄰居,與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共同生活20多年,考量自身已 過適婚年齡且無結婚打算,又無子嗣,故希望可以有一子女 陪伴,以便年老有人照顧。並經聲請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母林 峻平許憶萍之同意,提出收養契約書、同意書、屏東地政 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仁醫院 體格檢查表等件為證,請求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 應不予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 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2 項、第1079條之1 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 ,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 ,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 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 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 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 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 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 、3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姿婷為滿7 歲之未成年人,係生 父林峻平與生母許憶萍所生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再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於101 年8 月2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且



經生父母林峻平許憶萍同意,有收養子女契約書、同意書 在卷可佐,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到庭陳明可據 (見本院101 年9 月26日、101 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堪 信為真實。
四、惟查:本院函請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 會屏東分事務所實地訪視,調查報告認為: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方面- ⒈收養動機:收養人表示,自身已 過適婚年齡無結婚打算,又無子嗣,希望年老時有子女可以 照顧,在徵詢被收養人生父母意見後其同意出養被收養人, 而被收養人自身也相當認同,才有此收養聲請。⒉被收養人 表示,對於未來要被收養一事無意見及想法,認為沒有差別 ,因為往後都住在同一地址,生活上不會有太大改變,對於 要稱呼從小照顧自己收養人為媽媽,亦無太多想法。 ㈡出養人(生父母)方面- ⒈出養動機:生父表示,收養人為 其認養的乾妹妹,從小和全家生活一起,因收養人表示收養 後,被收養人將來可獨自繼承收養人家產,對被收養人來說 是有利的,因此同意出養;生母表示,由於被收養人經出養 後仍維持相同生活模式,住在生父母家中,故生母認為出養 被收養人與否沒有多大差別而同意出養。⒉縱合評估:生父 母照顧環境良好,實能滿足被收養人未來身心正向成長無虞 ,又生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皆表示,收養人與生父母及 被收養人同住且彼此視為家人,出收養後並不會改變被收養 人原有之生活環境與型態,故本會評估被收養人顯無出養之 必要性。
五、本院參酌上述訪視報告之意見,認為本件收養人雖因不婚無 子嗣,且與被收養人林姿婷感情良好而欲將之收養為女,動 機雖屬單純,然本件被收養人原本即由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共 同照顧,縱收養未獲核可,被收養人受照顧之情形亦不會有 變動,現階段被收養人已可享收出養雙方之慈愛,故在其生 父母之家庭支持系統健全,且與被收養人之依附甚為緊密、 親職能力及互動亦甚為良好之情況下,實不宜遽然停止被收 養人與其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否則反可能有害於被收養人 身心之穩定成長,而與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有違。從而,本 件宜待被收養人林姿婷年滿20歲成年後,再由其自行決定是 否被收養,而現階段因經評估無出養之必要,則依前揭法律 之明文規定,應予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3條、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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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