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378號
聲 明 人 謝芳珍
吳勤政
吳勤權
謝招來
邱明珠
邱明政
謝來田
謝來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所為
之家事裁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明人「許芳珍」、「邱謝招來」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芳珍」、「謝招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之當事人欄關於聲明人姓名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