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25號
PTDV,100,訴,625,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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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吳嘉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銘
被   告 張紜華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辛有才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攜帶被告張紜華簽發之本票及收據(或承諾書)到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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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