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華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
第4 款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720,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
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並補正上訴理由,且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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