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雯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雯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