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鈺
具 保 人 蕭淑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淑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 萬元,由具保人蕭淑華繳 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