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正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4 月、4 月、4 月、4 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 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2 年3 月,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入 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 6828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