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緝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525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勝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先經依法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後,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並經檢察官 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