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黃玉樹
原 告 黃致遠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頭城鎮金盈里福德祀神明會
兼法定代理人 林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會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並未提出原告對於被告之會分權利價
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