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1號聲 請 人 黃寶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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