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224號
ILDV,101,司促,7224,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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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沈勝驊

林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沈勝驊於民國95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萱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0筆,共計新臺幣581,19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勝驊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581,192 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1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萱芳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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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