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110號
ILDV,101,司促,7110,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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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李水忠
債 務 人 盧郁桓(原名盧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原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
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惟未依約繳款,嗣後原債權人於民
國97年1月28日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於受讓債權後,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經
查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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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