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益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壹拾捌萬叁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1年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請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
未依約按期繳納,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