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777號
ILDV,101,司促,6777,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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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秀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貳拾
壹元,及其中本金玖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請領現金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自行於自動櫃員機提領現款使用,惟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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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