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74號
ILDV,101,司促,6174,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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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74號
債 權 人 彭寶玉
上列債權人彭寶玉聲請對債務人彭郁婷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郁婷聲請支付命令,並於聲請狀 記載彭郁婷之法定代理人為黃議慧。為確認當事人,故本院 於民國 101年10月17日發文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 起 5日內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 101年10月24 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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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