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41號
ILDM,101,聲,741,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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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紫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紫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紫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鈞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於民國 100 年8 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 年11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69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3 月15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2 年3 月3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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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