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3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宇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宇於民國101年8月2日下午1時許,見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南澳工作站管理之紅檜( 聲請書誤載臺灣杉)1棵漂流至宜蘭縣南澳溪出海口北側堤 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漂流木徒手搬運至其 所駕駛之車號7965-HA號自用小客貨車上,以此方法將上開 漂流木侵占入己。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其駕車搭載不知情 、半路搭乘陳建宇便車之黎萬隨、賴金標、朱漢民(黎萬隨 、賴金標、朱漢民涉嫌侵占漂流物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欲離開上處時,為警查獲 ,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建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㈡、證人即同車乘客黎萬隨、賴金標、朱漢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 指述、證人即林務局南澳工作站技術士高勇偉於警詢及本院 訊問時之證述。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林務局南澳工作 站漂流木現場會勘紀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共13幀 、羅東林區管理處南澳工作站(贓物)數量明細表、南澳南 溪出海口北側堤防利用材積及總售價計算表、林產處分生產 費用查定明細表、森林主(副)產物損失價值(山價)查定 書、森林災害報告、森林被害告訴書、現場位置圖、本院公 共電話紀錄2紙、證人高勇偉庭呈之扣案贓木照片及搬運單1 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爰審酌被 告因一時貪念、為圖私利,擅自將拾獲屬國有之紅檜1棵侵 占入己、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衡酌本件被 害樹種之價值,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漁業之經 濟狀況,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