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順銘被 告 樂天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沛緹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