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228號
ILDM,101,交易,228,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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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木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
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查本案被告李木山被訴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鄭宗育當庭撤回告訴,並提出撤回告訴狀,此有本院民 國101年10月30日審理筆錄及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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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