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37號
ILDM,101,交易,13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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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仲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郭炳煌告訴 被告王仲康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 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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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