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際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秀蘭、杜秀芬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貳佰
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