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15號
SLDV,101,訴,515,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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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際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秀蘭杜秀芬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貳仟貳佰
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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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