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11號
SLDV,101,訴,511,201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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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曹慧莊
被 上訴人 林伯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44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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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