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8號
SLDV,101,訴,1428,201211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被   告 姚陳碧珠
      姚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 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1/1頁


參考資料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