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89號
SLDV,101,補,989,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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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升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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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