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65號
SLDV,101,補,965,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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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石紹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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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