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石紹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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