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57號
SLDV,101,補,957,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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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升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玖仟玖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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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