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41號
SLDV,101,補,1041,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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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博 彙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芭比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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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彙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