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39號
SLDV,101,補,1039,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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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徐暐雄
      張議元
      徐瑄翎
      徐旭泉
      徐誌宏
      陳德楨
      何美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
林鑫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徐暐雄張議元
徐瑄翎徐旭泉徐誌宏陳德楨何美英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壹仟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佰
萬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貳佰萬元,分別應繳裁判費壹拾萬
元、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
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貳萬零捌佰元,共計應繳裁判費貳拾柒
萬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共
計貳拾柒萬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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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