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34號
SLDV,101,補,1034,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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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Nutune Singapor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Peter Adam Kenealy Graham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
壹元【算式:美金102,150.28元×原告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起
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322=2,995,251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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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