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34號
SLDV,101,監宣,134,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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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素琴
相 對 人 謝任連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謝任連(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素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任連之監護人。指定謝榮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任連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素琴係相對人謝任連之妻,相 對人於101 年2 月29日突然昏倒,經送醫急救,診斷罹患傳 統型庫賈氏症、失智症等疾病,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 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 醫師朱俊霖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時 ,相對人躺臥病床,插鼻胃管,呈昏迷狀態,對本院訊問均 無回應。另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覆之鑑 定意見略以:「結論:個案目前意識不清,語言及認知功能 皆呈現嚴重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無行動能力,生活能力完全無法 自理,需由家人或照顧者完全照顧,目前狀態已達無法處理 一般事務及自我照顧之程度。建議監護宣告由指定之監護人 暫代為處理生活事務及照顧。個案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狀態。個案障礙程度係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由於個案主要是疑似庫賈氏症後之失智狀 態,近幾個月來於醫療下並無明顯進步,甚至呈現退化之情 形,故回復之可能性偏低。」等語,有本院101 年7 月24日 筆錄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9 月10日 (101 )長庚院法字第0725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謝任連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謝任連既經為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 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陳 素琴為受監護宣告人謝任連之妻,育有謝榮昌謝榮輝二子 ,彼此關係密切,亦有相當之信賴關係,且經聲請人與謝榮 昌、謝榮輝商議後推派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謝榮輝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聲請人及謝榮輝到庭陳明在卷( 見本院101 年8 月27日筆錄),並有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各1 紙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謝榮輝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第2 、3 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 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陳素琴對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謝任連之財產,應會同謝榮輝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 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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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