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航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航合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為基隆市○○區○○路00巷 0 ○0 號,有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在卷可查,堪 認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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