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蘇福星
相 對 人 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蘇福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 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相對人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台北市大安 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 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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