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聲 請 人 羅新怡即朱兆琴之繼承人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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