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781號
SLDV,101,司催,781,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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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朱兆琴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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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