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061號
SLDV,101,司促,22061,20121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