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佳倫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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