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蔡榮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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