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11號
SLDV,100,訴,911,201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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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張平輝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和張聰章陳燕玉間返還出資額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是以,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
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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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