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 告 許富勝被 告 孫立城(原名孫樂毅) 孫樂園 孫創業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孫樂明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定業被 告 孫興業 蘇富祥 孫衛業 孫寶蓮 孫百加 孫慧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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