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154號
SLDM,101,撤緩,154,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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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基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基榮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8月、6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緩刑3年,於97年10月23日確定,其乃於緩刑期內即99年3 月11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31 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8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9月3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 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 易字第15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之100年1月16日、不詳時間、同年3月6日及9 日再犯與前案罪名相同之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 簡字第8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1000年折算1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受刑人經前案判刑後並未心生 警惕,足認其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 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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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